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预算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对 包装材料等提出具体要求, 对于采购产品的塑料包装材料应优先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油墨印刷标识和全生物降解塑料。
意见明确指出:
一、预算单位应对包装材料、运输环节等提出具体要求
2020年1月1日起,预算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对包装材料、运输环节等提出具体要求,对于采购产品的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海南禁塑制品名录要求,优先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油墨印刷标识和全生物降解塑料,对于采购产品的运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并在采购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或制裁措施,加强供应商履约约束。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和市场成熟程度逐步过渡为强制性要求。
二、限制环保类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有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的,预算单位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采购文件规定的《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声明函》。
三、推行绿色产品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含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可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也可在评审时给予不超过5分的评审总分值加分或2%-8%的价格折扣。具体加分分值或折扣比例由预算单位根据绿色产品在采购项目中的重要性、所占比重或科技含量等因素确定。根据海南省绿色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持续扩大绿色产品标准范围。
四、以绿色印刷服务为试点,优先采购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印刷服务
2020年1月1日起,省级预算单位应优先采购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印刷服务,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印刷服务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优先采购评审标准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执行。根据政策实施成效择机在省级预算单位强制采购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印刷服务,并推广至市县预算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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